| 事项名称 | 公职律师行政确认初审 | ||
| 基本编码 | 005957514QRSA87Y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泌阳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001003027006015003014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即来即办业务 | 是 |
| 承诺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 工作日 |
| 办理结果获取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通办范围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是否大厅 | 是 | 是否出证 | 否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是否秒批事项 | 否 |
| 申请方式 | 收办分离式 | 是否公示 | 是 |
《河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豫司办〔2019〕26号)
第五条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9条;
不收费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司法局窗口;办理时限:当天;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要需要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做出的承诺内容不实的不予受理。;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送达《申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环节名称:审核 ;办理人:司法局窗口;办理时限:当天;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办理结果:对审核无误的,作出批准决定;对审核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司法局窗口;办理时限:当天;审查标准:再次核查相关信息是否正确,并作出决定。;办理结果:作出批准决定的,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对于受理后发现提交虚假证据、承诺内容不实等其他不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司法局窗口;办理时限:当天;审查标准:送达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或者短信送达。;
县内乘坐101路公交车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105路公交车到白岗站下车
《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改为: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一、固话投诉:0396-7982209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一、固话咨询:0396-7982209 手机咨询:15238672392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泌阳县区(县)花园街道三楼司法局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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