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
| 基本编码 | 706738197QR68Z53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001003027006014003037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即来即办业务 | 是 |
| 承诺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 工作日 |
| 办理结果获取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
| 通办范围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是否大厅 | 是 | 是否出证 | 是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是否秒批事项 | 否 |
| 申请方式 | 收办分离式 | 是否公示 | 是 |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不收费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结;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
| 1 | 居民户口簿 | 1份 | 0份 | |
| 2 | 照片 | 1份 | 0份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 4 | 亲属关系证明 | 1份 | 0份 | |
| 5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1份 | 0份 | |
| 6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1份 | 0份 | |
| 7 | 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 1份 | 1份 | |
| 8 |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 1份 | 0份 |
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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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一、固话投诉:0396-6936939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一、固话咨询:0396-693693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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