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 ||
基本编码 | 706738197QR68Z53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00100302700601400303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即来即办业务 | 是 |
承诺时限 | 1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 工作日 |
办理结果获取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
通办范围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是否大厅 | 是 | 是否出证 | 是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是否秒批事项 | 否 |
申请方式 | 收办分离式 | 是否公示 | 是 |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不收费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理;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窗口人员;办理时限:0;审查标准:通过;办理结果:办结;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份数 | 操作 |
---|---|---|---|---|
1 |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 1份 | 0份 | |
2 |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 1份 | 0份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4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1份 | 0份 | |
5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1份 | 0份 | |
6 | 居民户口簿 | 1份 | 0份 | |
7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1份 | 0份 | |
8 | 照片 | 1份 | 0份 |
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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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一、固话投诉:0396-6936939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一、固话咨询:0396-693693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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