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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电票与现行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是否相同?
答: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数电票票样与现行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答:相对于现行发票,数电票票面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将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上角调整至右上角,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
3.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4.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票样与现行纸质发票票样有何区别?
答:相对于现行纸质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5.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需要使用税控设备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发票。
6.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数电票吗?
答:不可以,数电票只能在线开具,不支持离线开具。
7.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一张数电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进行
红冲。
8.纳税人收到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
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
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0.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 72 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11.纳税人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
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
为 24 小时。
12.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13.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何接收数电票?
答: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数电票。此外,
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数电票。
14.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15.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
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16.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7.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数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数电发票。
18.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数电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数电票的有关事项。需要业务咨询也可以拨打市民中心税务专区电话8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