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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怎么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如何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参保人可通过手机APP电子社保卡,或者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在社会保障业务-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模块进行网上自主申请。也可通过线下窗口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进行办理。
4.什么情况无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在原参保地仍存在养老保险欠费,或者养老保险关系未中断的。
(二)现参保地为临时养老保险关系账户,且不符合现参保地待遇领取条件的。
(三)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人社部规〔2016〕5
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
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
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5.役军人养老保险接续如何办理?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